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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地方政府的此行为,是地霸行为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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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6-15

举报土地违法大案遭遇迫害与倾家荡产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原南浦街道)灯塔村原有个人承包的农耕地1402亩,被上几届村委会主任非法卖光,村民一无所有,老人连最低保障都没。陈云华依法举报与控告,反而,被当地政府等人员多次打击报复举报人(实施非法拘禁与羁押,及以莫须有的罪名枉判一年半;和实施非法强行暴力拆迁,掠夺尽举报人家所有财产及打残家人)。至今举报人全家无家可归,流浪街头。
事实与理由:
一、违法拆迁,掠夺民财:
12007年3月23日,温州市名城集团林时进董事长(原安居工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拆迁批准文件,实施非法强行暴力拆迁,拆除我家所有房屋;掠夺尽我家所有财产(包括房地产契据和其他手续凭据);并将我家南浦小学对面的103、79 m²店面(含店面营业场所货物)等强行拆毁为平地;而且,还把举报人的上大学儿子被打的肾严重损伤致残……被迫辍学等。并导致举报人全家无家可归,流浪街头!
2、地霸行为: 2012年9月18日,温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所谓的包秀珍信访事项公开评议会,章公华局长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和拆迁批准文件,违反了法律程序。不以事实为依据,违背法律法规,故意强行作出错误评议驳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久拖不决搞形式走过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都明确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这些法律在那里施行?

二、违法卖买土地
1本村原有农耕地1402亩,被原村主任违法卖光。其中“牛市场” 地块39亩,是政府所谓的征地返回给灯塔村村民的指标。2002年10月14日,原灯塔村委会主任卓笃生依仗特权,把此39亩指标以最低价格8230万元贱卖贱买;根据当时市场价值是有10多亿元。依据法律规定,此指标是村民个人所有。但是,村主任没有得到村民的同意,强行贱卖贱买,背后明显存在隐藏重大腐败。
依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中“三港殿浃地块” 三十多亩农耕地,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权以口头的形式转让给温州市道路桥梁建设处(简称道桥处)。至今,此地块被抛荒10余年(证据附后)。依据国发(2004)第28号第(十九)项明文规定,严禁闲置土地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无效: 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批土地二年以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打击报复:

1、非法拘禁:举报人对此上的房屋被强拆和非法卖买土地,向有关部门举报与控告,遭遇打击报复陷害。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王造不但未能妥善落实上级的明确处理意见,而且多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举报人,或以不当方式抓捕举报人,实施非法拘禁与羁押。
⑴2003年4月23日,晚上,鹿城区公安治安大队民警虞缄叶繁以谈话名义,把举报人之妻包秀珍遭绑架,被非法刑拘二个月之久。
2008年10月9日,又被非法拘禁长达二十多日。2011年3月15日,又被非法拘禁10日(证据附后)。
⑵2007年3月1日,举报人陈云华与村民代表等人,依法向国家信访局举报,经窗口接待员安排到二楼408室,由接谈员李秀华(音)接谈,在接谈中突然闯进了七八个黑社会人员,不容分说,就把举报人陈云华在国家信访局408接待室内被绑架走(证据有信访局内监控录像为证),非法拘禁在北京仪化宾馆地下室内,而且在房内遭到暴徒的殴打。后有警号为032575、032597的民警,还凶狠地对陈云华说:“到温州给你安个罪名枪毙你”。
⑶2007年3月2日,举报人陈云华被鹿城区公安,原南浦街道主任潘一凡等人押回温州,就被南浦街道潘一凡非法拘禁14天;非法拘禁后,又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非法羁押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九个余月,在非法拘禁与羁押期间,家属没有收到有关法律手续的通知书(证据附后)。依据《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追究直接人及领导的枉法渎职责任。
四、违法判决:
2008年5月,举报人陈云华当选为灯塔村村委会主任,举报人为了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依法举报与控告,又遭打击报复陷害。
2009年7月8曰上午九点多,陈云华主任在村办公室上班时,被鹿城公安分局冶安大队等几十人釆用武力手段强行带走,非法羁押在鹿城区看守所,以莫须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2007年
3月共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证据附后)。
温鹿刑初字(2009)第1310号审判长严永乐、浙温刑终字(2010)第137号审判长丁竞丹与浙刑申字(2011)第11号是故意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追究直接人及领导的枉法裁判责任。
《温检控申复决(2009)2号》与《鹿检刑不诉(2008)611号》对申诉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证据附后)。
《鹿检刑诉(2009)1256号》检察员潘凡是为了掩盖腐败的目的,打击报复陷害、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据《最高检发控字【1998】6号文件,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与《高检法释字(2012)2号文件,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是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与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直接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以上的事实经过,请求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及社会媒体与网友支持关注。谢谢

此致

俱状人:陈云华包秀珍
                                               电话:0577-88921323
2013年2月20
备注:证据来函即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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