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 张蔚然)“父母买房,儿媳妇没份儿”、“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后房产增值、女方净身出户”……大陸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施行以来,相关条款引发社会争议,被认为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回应上述争议,表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有人认为,根据《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表示,在当前中国国情下,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去年底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老年人发表意见,呼吁明确规定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