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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9-07

税务总局7日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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