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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李德成:最新司法解释使网络侵权执法更准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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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9-08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为加强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推进互联网站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高级合伙人李德成应邀作客新华网,跟广大网友共谈“网络版权保护”。

    2011年9月8日,“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月活动”系列访谈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高级合伙人李德成与网友谈网络版权保护话题。图为李德成在访谈现场。新华网 陈竞超 摄
    [主持人]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和途径来避免自己触及到网络侵权问题?
    [李德成]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随着它自己第一桶金已经赚到,在整合过程中,他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避免自己侵权。尤其是今年1月10号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很多内容服务商不认真对待别人的作品,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尤其是在最新的司法解释里提到的四个方面的问题,都使得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涉嫌的距离越来越近。第一,关于网络上面涉及到侵权的、公安机关管辖的主体会比原来要多,原来更多的是涉及到比如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使得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这样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了网络著作权,可以去立案查处。
    第二,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很多作品,由于一部分人来进行投诉,说它侵犯我的著作权作品,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如果有大量的其他作品,也没有人投诉,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你来举证证明你上面所提供的作品有没有获得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那网络服务提供商就要为此而承担责任,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对于文化行政执法就是版权的执法和公安机关在针对工商机关关于商标的执法等等相关问题时,执法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证据,只有两种证据需要另行制作以外,其他证据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法院审查认定以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有两种情况,第一个是证人证言,第二个是当事人陈述。行政机关的查处就会越来越得力,行政机关形成的证据就会为刑事机关查处提供证据。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著作权版权侵权上面,关于什么样的行为就可以追究责任。比如说认定的几种办法,比如有多少用户是不是可以获刑,从你的获利是不是可以获刑,侵权作品达到多少量就可以认定。由于1月10号司法解释的出台,这样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侵权问题上很容易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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