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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课程二:国内外应对家暴的差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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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9-14

国外如何应对家暴
比如在加拿大,一位中国人因儿子淘气,大声训斥了妻子几句,不到20分钟,便有两名警察半夜登门,调查“家暴”嫌疑。
因为“主动介入”、“一切以保护妇女儿童为第一”,是当地社会处理“家务事”约定俗成的惯例,相关法律也支持此种行为。只要有人报案,且警察登门后发现证据确凿,施暴者将被带走,并可能提起公诉,而被害人则会受到严密保护,法官如认为施暴者今后仍可能伤害被害人,还可在判决中追加“禁止与受害人接触”的条款。
在美国,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要比处理偷窃案件严历得多。如果一个妻子打电话到警察局说遭到丈夫的暴力,五分钟后警察就会到达。如果警察发现妻子身上有伤痕,这个丈夫就会马上被逮捕,被警察带走,然后根据伤情的程度,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详细]
案例分析:李阳妻子Kim的做法十分正确,但“家暴事件不报警”的现象在世界各国亦很普遍。此次当Kim在微博上公布遭受家暴的信息后,有网友就跟贴评论到“清官难断家务事、你们家里的事还跑到微博上来闹啊”。实际上,这已经不再是什么“家务事”了。

法律体系之差距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如日本,在2001年就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以及专门的援助受害人等的法律。英国二十多年来,已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的台湾和香港,都制定了当地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详细]
而总体来说,我国反家暴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家庭暴力甚至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卷宗上的案由。不仅缺乏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问题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家庭暴力问题的条文也只有少得可怜的8个。而且在仅有的8个条文中,3个原则性宣示条文只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态度,没有任何操作性可言。…[详细]
案例分析:李阳妻子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正在学习“家庭暴力防治法”。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李阳妻子正在学习的仅仅是一部“专家建议稿”。这部建议稿最初形成于2003年,即是说,李阳妻子在靠一部8年前的建议稿“撑腰”。…[详细]

救助体系之差距
比如在加拿大的很多省,都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联邦政府还加大了司法的力度和社会服务的资金。当有受虐妇女报告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她可以申请到保护令,让施暴者不能靠近她。还可以进入庇护所,离开暴力的环境。
而我国的家庭暴力社会支持、救助体系,至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现在更多的是一些社会组织在发挥作用,救助活动比较零散。…[详细1][详细2]
案例分析:据一份调查显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社会无法及时提供避难的场所,没有救助机构和干预措施,有10%的妇女躲在娘家,有10%的妇女躲在朋友家,有20%的妇女躲在外打零工,有60%的受害妇女怕连累亲戚朋友,又没有谋生的技能,只好再度回到家中,暴力往往会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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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表示:“我承担了家庭暴力方面的反面教材角色”,作为一位出事后先想遮掩,后又漠不回应,最后拿“文化差异”说事的男性,他的确是位“反面角色”。要感谢的是她妻子Kim,迄今为止她一直在充当正面角色,祝福她及她的女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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