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长城资产广州办与深圳戴源在广州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2006)中长资(穗)债转字第63号】,约定转让标的为贷款债权及从权利信息合计人民币33亿多元。
这些贷款涉及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欠债的企业均是汕头市企业,一共有328家。
作为受让的对价,深圳戴源应支付转让价人民币3510万元,仅以1%的价格就取得了长城资产广州办的这笔巨额债权。
按照协议规定,深圳戴源须于2006年12月31日付清全部价款,如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协议就自动解除。
有知情者指出,长城资产广州办与深圳戴源都无证据证明价款是按协议如期付清,深圳戴源无权行使债权人权利。
深圳戴源以其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违约金向长城资产广州办承担违约责任也值得怀疑,究竟有无支付过1000万元保证金?
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投票的行使进行,至少有3家(含3家)投标人投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