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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酒后或者醉酒驾驶可以加重情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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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5-24
两男女驾车撞倒老太谎称将其送医,却拉到野外活埋!

2012年05月22日11:09,余姚井方通报:4月30日清晨5点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路上撞倒了一名老太。车上一对情侣将老太扶上车并对目击者说,要送她去医院。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这对情侣驱车到了另一个地方,将老人活埋致死。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在距离桑塔纳轿车300米左右的地方,发现一具被埋在泥土里的尸体!
  民井立即赶到现场。经过法医检查,死者为一名老太,身上有伤痕,但为窒息而死。
根据种种迹象表明,老人很可能是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伤后,遭人抛尸掩埋。
很快,车辆和车主信息浮出水面。这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车牌为浙AH3L13,车主为陶某,男,25岁,陕西省华阴县人。
此时,陶某已经从余姚消失,医院也没有陶某就医的信息。
时间回到4月30日清晨5点,68岁的方老太从周巷出发,步行去帮儿子的小店开门。
当时,天刚蒙蒙亮,路上车不多,老人沿着329国道走到一家酒店附近时,一辆黑色桑塔纳由东往西开过来。
桑塔纳车速很快,撞倒了老人。老人躺在地上,身上多处出血。事发附近酒店的一名服务员看到了这个场景。
“当时车里下来一男一,两人把老人扶上了车,说是送老人去医院。”服务员说,想到他们已经准备送老人去医院了,他也没有报井。
5月1日,一名年轻男子找到了酒店,询问有没有见到一名老人路过。酒店服务员有些奇怪,把当时看到的情况告诉了男子。
害怕“酒驾”被查产生歹念
经过一周多的艰苦侦查,5月9日,余姚井方终于在贵州将陶某和陈某抓获。
两人交代,事发前一天晚上,他们在慈溪一家KTV唱歌喝酒到清晨5点多,在返回途经329国道慈溪周巷镇时,撞到正在过马路的受害人。
在将受伤的方老太带上车后,陶某担心自己酒驾出事故要承担刑事责任,便产生了杀人埋尸的念头,遂将老太带到偏僻的事发工地,掩埋后逃离现场。
之后,两人分别乘坐火车与飞机逃到了贵州躲避。
目前两人情绪很低落,只说“是因为不懂法酿成的苦果”。
今日论坛说法
嫌犯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事故后,做出的选择是最差的。
按照井方披露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型法规定,最高量型可以到死型,或者死缓。
这两个年轻人就是做了一件傻事,致使事故情节连升了两级。
假设说,最轻的一种情况是:
他们撞倒了老人,然后积极施救,致老人轻伤,并且积极赔偿的话,将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仅仅是民事责任
如果肇事后致使老人重伤,积极施救和赔偿,获得家属谅解的话,将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量型在处3年以下有期徒型或者拘役;
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型;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型。
“酒后或者醉酒驾驶可以加重情节,法院可能会采用量型的上线进行宣判。”当然,这些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实际上,遇到交通事故,不管是什么情况,停车报井,并且积极救助伤员,是最好的办法。”(这个论坛友们要记住了哈,以后万一遇到同样事情,脑子要拎得清.:)千万不要犯像这对男女一样的傻事。)
知识补充: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啊!同时,对那可怜又无辜的老太太表示沉重的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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