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1楼
白宝山的原话:
我10多年的杀人犯罪生涯,从使用各类杀人凶器的效果上得出了这样一条经验,刀不如枪、枪不如斧、斧不如锤。用刀作案,不能一招致于死地,受害人容易喊叫,且流血也比较多;用枪作案,虽能一招致于死地,但响声太大,公安机关110反应也快,容易破案,我认为“张君”他们的教训就在这上;用斧的效果不错,但过于笨重,不易于挥动;用锤最好,轻巧灵活,可以一招就将对方制服,喷出来的血也不多。我在作安徽宿州案件前买了锤子,在自己的头上作敲打实验,感觉效果很好,最终确定了使用这种工具。但我在作这起案件时使用还不熟练,打击受害人头部的次数较多,身上溅了不少血迹。作完这起案件后,我坚定了使用锤子作为杀人工具的决心。为了增强自身体力,确保锤子打击头部的准确性,我在安庆老家专门租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改造成健身房,使用拉力器练臂力,在沙袋上划了几个圈,练习从各个角度打击人头部的技能,并每天坚持长跑三、四十里,锻炼自己的耐力。通过练习之后,我有把握在6秒钟内杀死一个人。我在江西省瑞昌市杀6个人、在江苏省盐城市杀3个人都是用锤子。为了便于作案后能迅速逃离,我还专门上驾校学会了驾驶汽车。我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用氧焊切割钢板效果很好,便在安徽省滁州市学会了切割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