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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两邻居为停车互不相让引发打斗 伤者索赔近18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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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因在小区里停车发生争执,田先生在与邻居夏先生的吵打中受伤,提起近18万元的索赔诉讼。近日,二审法院维持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夏先生应对田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半责任,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停车起纠纷
  2010年5月30日,夏先生在小区里帮助来访的亲戚停车,长春人才网由于位置正好在一楼田先生家的窗外,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吵打中受伤的田先生经医生诊断,伤情为右胫腓骨骨折,须住院治疗,费用要4到5万元。田先生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夏先生的刑事责任。警方委托鉴定机构对田先生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构成轻伤。因夏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警方没有立案侦查。
  在此期间,经田先生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两次对田先生骨折的致伤方式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为,遭他人外力作用可以形成,自身扭动难以形成。第二次鉴定则认定“为间接外力作用所致”。
  伤者索赔偿
  今年2月,田先生向长宁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夏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6万余元。据田先生讲,当天争吵中夏先生踢了他一脚,导致他右脚骨折。夏先生则称,骨折是田先生自己跌倒造成的。围绕夏先生对田先生骨折有没有责任,双方在法庭上争得不可开交。原告田先生以第一次鉴定意见为依据,认为自己受伤与夏先生的侵权行为有关,要求夏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夏先生则认为双方纠纷由田先生挑起,第二次鉴定结论表明,田先生骨折不是遭他人外力作用所致,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两人各执一词,田先生更是不愿接受调解。
  法庭细核定
  为了查明田先生的伤残等级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鉴定结论,法庭对田先生提出的11项损失逐项进行核定,认为夏先生应当按照50%的侵权责任比例对田先生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遂判决夏先生应赔付田先生各项损失合计56277.35元。夏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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