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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必考的5个法律常识《物权法》部分part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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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烟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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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5-02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考点3 善意取得

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一、理论精炼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考点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一、理论精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考点5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一、理论精炼

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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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4-18
虽然不知道,不过可以一试,正打算考公务员呢。
离线大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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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8-31
真是越来越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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