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机维修记录;
(七)承担应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是同生产者)应当横但以下责任和义务:
(1)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帖有进网许可标
志,便轨迹携带该机型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品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体电、使用范围、使用、维修预报阳刚
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会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
证》的.要求;
(2)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示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
批行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日子,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使者或者制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者负责三包有效期
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
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个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
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2年内
,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修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
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间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
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期计算,扣除因为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延误的.日子。
三包有效期的.最后1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
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
话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
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现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
为担保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有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
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1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
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
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消费者要求发货票价格1次退清货款。
第十2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所列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