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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美国击毙拉登是否合法引发各方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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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路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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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5-05
【美国雅虎公司网站5月3日文章】题:美国击毙拉丹合法吗?(作者尤里·弗里德曼)
  白宫发言人杰伊·卡尼今天提供了美国击毙本·拉丹的一些新的细节。他说,当美国突击队员在他住所的楼上发现本·拉丹时,这位“基地”组织领导人身上并未携带武器。他进行了“抵抗”——至于他是如何抵抗的,我们不得而知——随后美军击中了他的头部并带走了他的尸体。他的这番描述与美国反恐负责人约翰-布伦南昨天的一番话是相矛盾的。布伦南昨天说,本·拉丹握有武器——因此将引发一场激烈辩论:根据美国法律和国际法,美国击毙本·拉丹合法吗?据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说,这是合法的。以下是人们赞同或反对他的不同意见:
  美司法学者:合法自卫行为
  美国目前正处于与“基地”组织的交战状态:许多司法界学者认为,美国“海豹”突击队与本·拉丹互为敌人。司法学者约翰·贝林杰在美国外交学会指出,2001年国会的一项法律授权美国总统对参与9·11事件的国家、组织或个人动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武力”。他接着说,白宫也指出“根据国际法,采取这种行动是被允许的,因为美国在与‘基地’组织的武装冲突中动用武力是被允许的,而且鉴于本·拉丹显然仍在策划新的袭击,这也属于一种自卫的合法行动”。法学教授斯科特· 西利曼对《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记者说,“如果他试图逃跑”,美国是可以击毙他的。
  英国律师:法外杀人事件
  缺乏适当司法程序:肯特大学的律师迪克·格里夫对英国《卫报》记者说,这次袭击看起来“像一起没有适当司法程序的法外杀人事件”。他接着说,甚至连纳粹的战争罪犯都要经过“公正的审判”。英国国防部律师迈克尔·曼斯菲尔德也同样担心“复仇将成为司法的同义词,报仇将取代适当的司法程序”。
  没有试图活捉他:人权律师杰弗里·鲁滨孙在美国新闻网站“Daily Beast”上撰文说,应该尽可能将罪犯活捉,美军本来应该制服本·拉丹,并解除其武装。他写道:“本·拉丹是如何被击中头部的……因此需要作出解释。”鲁滨孙认为,美国本来应该活捉本·拉丹,并将其送到海牙一个特别法庭,由国际法官和包括穆斯林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
  没有得到巴基斯坦的同意:人权律师柯蒂斯·德布勒在埃及《金字塔报》网络版上说,美军是在没有得到巴基斯坦授权的情况下击毙本·拉丹的。“这是违背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原则的”。
  德国法学教授:不再是美敌人
  本·拉丹的领导地位受到质疑:德国科隆大学法学教授克劳斯·克雷斯认为,如果本·拉丹不能像其在9·11期间那样对“基地”组织发挥影响力的话,那么他已经不再是美国所界定的那种敌人了。
  对巴基斯坦而不是对阿富汗袭击:克雷斯指出,美国认为,它针对“基地”组织的战争可以在世界各地进行,但美国发动的“持久自由”行动的实际战场却在阿富汗。他说:“完全不清楚的是,本·拉丹在被击毙时仍然是在巴基斯坦境内外从事武装斗争的—个组织的指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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