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昨天分别开庭审理了陈家酒驾车祸案、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案以及高晓松醉驾案。“醉酒驾驶”的危害性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给违法行为敲响警钟。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凌晨5点36分,被告人陈家醉酒、超速驾驶英菲尼迪轿车在长安街上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多车相撞、两人死亡、一人重伤,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辩护人应以“交通肇事罪”对陈家定罪量刑的意见,公诉人坚决予以反驳。
公诉人:在公安部明令禁止的六大危险驾驶行为中,陈家就占了四项,酒驾、超速、强行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客观上其行为也直接导致撞飞了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菲亚特轿车,试问,这样的行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又是什么行为呢?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六百零八万多元民事赔偿,被告方表示,在已经支付了66万多元之后,又达成了另付300万的和解协议。陈家表示会尽一切努力弥补自己的罪过。
陈家:我真的知道自己的错误,我现在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