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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案 作假证 安徽阜阳电信公司报复职工出“毒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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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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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案 作假证 安徽阜阳电信公司报复职工出“毒招”

文章来源:光明网 更新时间:2010-3-6 21:50:19  

     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太和分公司职工张彪因讨要工资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张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为此惹恼了中国电信阜阳分公司与太和分公司领导。为了达到开除张彪的目的,该公司不惜采取逼迫、诬告陷害、封官许愿等手段,诱使下属职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让员工出具虚假证明,以达到开除张彪之目的。


http://upload.bbs.csuboy.com/Mon_1004/89_7060_e609643d278e6e1.jpg[/img]
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太和分公司

无故降级   讨工资遭拒绝

     2008年5月7日,张彪去银行支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不太正常,随即去公司查询工资,从工资条得知自己的岗位工资竟然是600元,而原岗工资是660元。从2008年1月1日公司执行的岗工资600元。与同岗位的同事岗位工资相比,比他们少了岗位工资120元,立即去公司领导那里问其此事,曾多次向谢经理反映工资问题,要求履行原岗位工资和补发所扣款项,但遭到谢汉青经理的严词拒绝,为此惹恼了谢经理,并说:“你张彪给我等着,再来找我就处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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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4-07
Re:报假案

报假案   诬告陷害职工

     2008年5月16日,中国电信阜阳分公司为达到开除张彪的目的,采取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等卑鄙手段,向太和县公安局和阜阳市公安局报假案,说职工张彪在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严重扰乱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捏造虚假事实,公然在互联网上发布,对部分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多人进行侮辱诽谤、人格攻击,以此要求警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张彪的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可惜的是阜阳电信分公司的这一要求没有得到太和与阜阳警方的支持,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张彪也幸免于牢狱之灾。



电信公司的报案信

    
离线cylc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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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4-07
Re:报假案

这位大哥,我蛋疼得不行,菊花还痒,大哥能不能载我一程,



我就去前面1L

离线njbe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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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04-07
Re:报假案

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张彪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与2008年5月18日,依法向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逼迫下属作假证 开除职工

     2008年5月31日,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经理谢汉青在上级主管部门阜阳电信分公司的支持下,为再次对张彪打击报复,说张彪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告他了。于是私自安排与张彪有矛盾的赵建安(经理谢汉青的司机),祝彬,郭品志(国信太和分公司人员),部门主任无一人知道此事,全公司只有谢汉青经理等四人知道。去赵庙电信区域维护中心找到负责人屈大权,让屈大权写证明就说张彪一天班未上的材料。屈大权说:“这我不管写,就是谢经理来我也不写,这不是害张彪吗?”第二天,谢经理找到屈大权的直接部室领导王西俊主任,逼屈大权写出张彪2007年4-7月份不上班的证明,如不写要处理屈大权。屈大权在无奈之下写了证明。写了三遍给谢经理看,谢经理说:“不彻底”。又让屈大权写第四遍,才达到谢经理的目的。谢经理安排屈大权不准往外说,全公司无人知道此事。

      据考勤员王金彪说:“考勤表是谢经理,祝彬安排让我一次性补填写的,我在2007年4-7月份在考勤表填写张彪全部是矿工,这是领导安排我的,不写领导处理我。你张彪在赵庙上班,我在太和上班,你上班不上班我也不知道,我也无法对你考勤。”
       2008年6月16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在依法审理期间,一场毁灭性的灾难降临了,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突然下发文件,捏造张彪一年前(2007年4至7月)连续矿工136天的虚假事实,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程序违法 依法撤销

     2008年7月23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按张彪原岗位工资每月660元标准发放工资和补发扣除岗位工资420元。

      2.撤消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文件“关于对张彪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恢复张彪原工作岗位。

       2008年8月4日,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不服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太劳仲裁字〔2008〕第6号仲裁裁决书,因此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事实错误 程序违法

       2009年1月7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太民一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认为中国电信太和公司作出对张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关于对张彪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恢复被告张彪原工作岗位。

      2009年1月20日,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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