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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新婚姻法是否有逼娘为娼嫌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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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ry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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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8-14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这个婚姻法我没有什么可说的,这对于那些干的好不如嫁得好、想靠婚姻来改变命运的寄生虫们来说无疑是一沉重打击,家庭主妇、全职太太变成高危职业了,更是对一些想通过婚姻来行骗(骗房骗财)的不法分子以有效扼制,迫使女性自立自强,使男性不再娶媳妇成了买媳妇,娶媳妇就是娶包袱,婚姻成了买卖,成了商品,从这些方面来说新婚姻法有进步意义,但这是不是有效?我感觉这项规定只会使以前房子不要过户女方名下就可结婚,现在是必须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才结婚,只不过是加速了房子过户时间!马上就会出现房证上加名的风潮了呢?会不会出现:1.订婚的时候彩礼没给到位坚决不嫁。2.女性象西方女性那样都以事业为重,孩子家务没人做?因为假如你为家庭耽误了事业,就会死无葬身之地?
其次新法是在抑制女人嫁男人是嫁房子车子票子?还是纵容男人特别是贪官和富人玩MM、包二奶养情人,促使女人做小三、二奶、提高离婚率?因为以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束使一些人不敢离婚,如今已没有了这种障碍,我认为新法应再添上一条离婚时婚姻中弱势一方(主要为妻子)被支付赡养费的规定,赡养费的标准一般是与离婚前的生活水平持平。当然,如果是弱势方过错造成的离婚,如婚外情这种事,作为惩罚,另一方则不用付,那么就比较完美了,例如德国前总理施罗德有一个外号叫“奥迪总理”,因为他结过四次婚(四个婚戒刚好拼成奥迪车的标志),为此他得为每个前妻每个月都付上一笔不小的赡养费,经常穷得身无分文,往往费尽心机才能做到收支平衡。据俄新社报道,施罗德每年的基本工资(除去扣款和津贴)收入为27.2万欧元,高居欧盟国家首位,却只能设法以1.5万欧元左右的年薪过日子,因为他的绝大部分收入(超过94%!)都给前妻们付赡养费了。另据《联合早报》2006年5月报道,英国上议院的司法院对一起引人瞩目的离婚案上诉作了裁决。46岁的朱丽娅?麦克法兰原本是一名律师,但和46岁的会计师丈夫肯尼斯结婚后,她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当起了3个孩子的全职妈妈。两人在2002年离婚时,地方法官判决肯尼斯每年付给妻子25万英镑的赡养金。肯尼斯上诉后,上诉法庭判他无须终身支付赡养费。朱丽娅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朱丽娅胜诉,肯尼斯必须每年支付赡养费给她。
如果说新法是在抑制女人嫁人是嫁房子车子票子,那么请问女人为何这样?仅仅是女性虚荣拜金、尽想不劳而获?我想是因为女性不能独立,这也是不少女人为何那么喜欢当小三、二奶的一个原因,其次是高房价高物价、男人的花心…使女人没有了安全感,当然还有社会因素,我就不再赘述,而要让女人真正独立起来,如果不提供给她们就业机会和就业平台,在职业上彻底去除女性妓视,比如在工作中,女性不再考虑为家庭生孩子而被辞退,杜绝女性在就业方面被潜规则,比如女人“日后提拔”,那么这一切只能是逼娘为娼!促使更多的女人去当小三、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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