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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不具有实体内容:从我的维权经历可以充分看出,平等权并不是一项具有实体内容的权利。只有和具体的实体事项联系起来,抽象的平等权才转化为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比如说在我的“案件”中,我的平等权体现在要求服务部像对待当年受到工地影响的常住学生那样同等对待我。平等权为平等优待权: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基于他的平等权,要求得到相同的不利或者有利对待。然而,现实中谁也不会要求得到相同的不利对待。可以想象,没有任何常住学生会以交换学生的住宿时间无法延长为由,拒绝服务部延长自己的住宿时间。因此,当人们主张平等权的时候,都是要求得到像别人那样的优惠待遇,而对自己遭受的不如他人的待遇进行反抗。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意味着不能随便授予某些人好处,否则处于类似情况的人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对于公民来说,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最惠国待遇”:只要与我出于类似情况的人能够得到某种优待,如果我和他的情况之间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我也应当得到这一优待。实现平等权的司法途径: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首要的性质是对抗公权力的防御权。服务部作为一个公法人,如果拒绝我的要求,我可以到行政法院起诉。如果一审败诉,我可以上诉。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首先适用相关法律,而不是直接适用《基本法》。然而,行政法院的法官受到《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约束。如果他们作出的判决是以他们对《基本法》平等权的错误理解为基础的,那么这个判决就侵犯了我的宪法权利。在穷尽常规司法救济之后,我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Verfassungsbeschwerde),由该法院审理“谢立斌诉(汉堡)大学生服务部案”。最迟在这个时候,享有崇高威望的宪法法官们就会给我应得的正义,原因是我已经阅读了在德国具有最高地位的宪法法官们所作出的很多关于平等权的判决——当然不是说他们会因为我拜读他们的判决、或者因为有一个在任的宪法法官是汉堡大学的法学教授、或者因为我的导师Rolf Stober教授在德国公法学界的声望而帮我一把,毕竟在德国不讲关系;而是因为我大体知道他们关于平等权所一贯持有的观点。他们发展出来的理论,正是我和服务部交涉过程中的有力武器,其威力在现代法治社会超过黄飞鸿的无影腿、李寻欢的小李飞刀以及少林寺的内功,更远远胜于程咬金的三板斧。在此顺便提一下,阅读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总的感觉真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他们根据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由此作出判决,具有严密的逻辑,往往给人无懈可击的印象。每个论点后面,宪法法官们都严谨地陈述理由,像是在几何学上证明一个命题成立。宪法法院尽管有制度上的权威,但是其判决的说服力,最终来源于充分的说理从而使人由衷地心服口服。这也是宪法法官作为宪法专家具有独特魅力和他们在德国法官中享有最高声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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