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
故障的,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
销售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限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
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销费
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
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换
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
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
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
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十修理时间超过30日维修高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
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销售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
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销售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不愿意调换而要
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
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
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
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
有责任的生产者、同或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象修理者追偿,或
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
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不符或者涂改,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俄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消费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
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
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项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
社会公布。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
名 称 性 能 故 障
充电器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 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 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 不能正常工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
机不能正常使用了就是性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