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在听取辩方意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裁判结论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与不批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实属正常不过。而且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赋予了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判刑权,这些同样在有效地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