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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幻想为父报仇 精神病人家中发病弑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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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4-05-14

幻想为父报仇 精神病人家中发病弑母
原标题:幻想为父报仇 精神病人弑母
  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患有21年病史的精神病人王某,因在家中突然发病,产生妄想,竟将母亲当做“杀父仇人”杀死,经鉴定,王某不负刑事责任。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予以强制医疗。王某不服,提出复议。近日,广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浙江籍男子王某今年42岁,自1992年开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王某有5个兄弟姐妹,但平时自己一个人生活,没有生活来源。

  2013年8月12日,王某和哥哥从越南旅游回来,一下飞机就接到母亲电话,让他们到弟弟租住的番禺区南村镇某高档住宅小区内吃饭,住一段时间。

  次日晚上10时许,王某在弟弟家中突然病发,产生妄想,认为母亲不是亲生母亲,是她害死了父亲。“我想到她多年前杀死我父亲,心里特别难受,感到如果不杀死她的话就对不起我父亲”。

  王某趁家里人睡觉时,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母亲房间。作案后,王某不慌不忙地到洗手间洗澡,然后打电话告诉哥哥,还叫哥哥过来看一看。哥哥回来后看到母亲被杀,马上下楼报警,民警到场将王某抓获。后来,王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送精神病医院住院。

  据民警反映,王某在接受讯问时只回答了自己和家人的名字,而关于家在哪里、哪年出生、记不记得干过什么事等问题,均出现眼神迷离、自言自语、沉默、不知所言的情况。

  王某的哥哥称,王某有十几年的精神病史,断断续续接受过多次治疗。二人旅游回来后,王某常出现自言自语的状态。王某的姐姐称,弟弟和母亲没有什么矛盾,母亲对他很好,弟弟不犯病的时候对母亲也很好。

  一审:他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经法医鉴定,弑母男子王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及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于此,番禺区检察院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向番禺区法院申请对王某实行强制医疗。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并为其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对强制医疗的申请均无异议。为了进一步了解王某的病情,番禺区法院的承办法官特意征询了医疗单位的意见,并会见了王某,查明王某归案后经入院治疗,目前幻听妄想内容有所动摇,但仍然存在,自知力仍未恢复,对于住院之前的事情不能完全回忆。

  番禺区法院认为,王某持械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并致一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二审:驳回复议请求 维持原判

  决定作出后,王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强制医疗决定。王某称,强制医疗并不能治愈他的病情,他更需要的是家人的精神支持,家人完全能够控制其社会危害性。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鉴于王某所患疾病并未恢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家庭也难以对其进行看管和诊治,且无提出能保障控制其社会危害性的切实可行的办法,遂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目前,王某正在精神病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法官说法:

  新刑事诉讼法

  规定“强制医疗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使之尽快得到治疗,早日回归社会,2013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强制医疗:(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该规定将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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