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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药家鑫议案之我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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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4-21
最近关注了国内对药家鑫案件的讨论,觉得很是热闹。请犯罪心理学专家而非法学专家对宣判前案件进行讨论,是央视聪明的地方。如果请的是法学专家,难免有干扰法官独立审判之嫌,又重蹈2003年“刘涌案”之覆辙,惹来学界一片批评。但我想央视万万没料到,此番精心安排,却引起了老百姓对学界的严重质疑,对专家更大的反感。从为了避免学界内部的批评,到反而导致了全国性的对其所邀请专家的声讨,真是很有意思。



李玫谨教授,央视的常客。我一直相信,如果一个专家,经常性地上电视走穴,那只能说明其学术水平乏善可陈,我印象最深的便是与李玫谨教授以及其同事王大伟教授,绝对是出镜率最高的明星学者。李玫谨教授,沉稳的知性形象,让我倒还不是特别反感,反正嘛,作为刑侦案件的专家,两位从犯罪行为学、心理学上讨论讨论,也无伤大雅。

  
  
  而此番药家鑫案件的讨论,李玫谨教授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发表了关于药家鑫犯罪心理的一番言论,还是值得仔细咂摸的。我个人觉得公众的反应有点over。李玫谨教授不过是从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了药家鑫当时的行为根源,而非犯罪动机。在刑事案件中,真正能够影响到量刑的心理学因素,仅有一条:精神疾病。但是李玫谨教授却犯了一条大忌,那就是混淆了”心理学”和“法学”上对于“强迫”的概念,同一个词,在心理学上,可能只是解释行为人当下反应的一个概念,但是到了法学上,特别是审判阶段,这个词可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说的通俗一点:“强迫”这个词在心理学上,是位于“主观意愿”之前的,即,行为人先有了心理学上的“强迫”,但是随后仍然有自我选择是否接受“强迫”的能力和意愿,因此,这只是一个行为选项;而法学上的“强迫”,则是凌驾于行为人主观意愿之上的,是行为人没有选择,完全受于掌控之下的必然结果。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洗手。有的人从小爱干净,每天吃饭前必须洗手。如果不洗,则会浑身难受,别扭,吃不下饭,这就是心理学上的强迫。但是这种强迫只是一种选项,即,行为人自己有完全的意志力控制自己是否去洗手。虽然有这个心理需求,但是如果在没有水的环境里,行为人不会因为无法洗手而不去吃饭。也就是“洗手吃饭是我的习惯,但是不洗手就吃饭我也没问题,只是会有点别扭”。这是心理学上的“强迫”。
  
   而法学上则完全不是,以洗手为例,可以假定一个较为荒谬的例子,就是行为人被一个精神病人绑架,每天“吃饭前洗手”是绑架者给被绑架人定的一条铁则,如果不洗手吃饭,就会杀害被绑架者,此时的被绑架者没有别的选择, 只能选择吃饭前洗手,即使在没有水的情况下,被绑架者为了不被杀害,宁可选择不吃饭,也不会去违反"不洗手就吃饭"的要求。而这,就是法学上的“强迫”。
  
   这样来看药家鑫案件,就很明了了。李玫谨教授所谓的“强迫”,只是心理学上的“强迫”,该“强迫”,实为一种刺激。就像有人看到了别人口袋里的钱,会产生据为己有的冲动一样,但是如果慑于法律的威严,不将之付诸行动,则万事ok,如果付诸行动,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会因为这种所谓"强迫”的产生,而得以免责。就像药家鑫对自己行为要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为其弹钢琴产生的“强迫”而得到从轻处理。因为,决定这种“强迫”是否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最终取决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药家鑫作为一个成年人,正常的是非观、责任观已经具备,在法律上已经可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李玫谨教授所言的“强迫”,完全在其主观能动性掌控之下,因此是不会对其定罪量刑产生丝毫的影响。大家不必过于敏感。
  
   但是,李教授随后发表的一番言论,实在让我颇为反感。比如,批评肖鹰教授“在别人的领域里过于自信”之类,实在是有失学者风范。要知道,司法正义关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去发言。而且,作为一位犯罪心理学专家,应该熟知相关词汇在法学和心理学上的内涵不同,上央视,评案件,观众不都是心理学家,而是普罗大众,因此,完全可以选择用其他较易为公众接受的词汇如“刺激”“反应”等来规避到这种学术概念差别可能带来的误解。李教授一副以专家自居,且完全不认为自己有错的态度,将更加招致公众的厌恶,上了电视,就不再是教授,就必须有公众人物所应该接受的约束。毕竟,那不是一个心理学节目,毕竟,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公平正义得到更明晰的阐释,而非为了一睹“专家”的风采。
  
   最后,谈一点对该案的看法,药家鑫的律师颇有意思,辩护方案竟然是陈列出一堆“药家鑫是优秀学生”的材料,奖状之类,殊不知,这只能更加说明,药家鑫在精神方面没有问题,只能更加强调,药家鑫完全有独立的认知能力和责任能力。可能是此案的辩护太过于艰难了,因为,外出携带凶器(二十多公分,应该不是水果刀),连桶八刀,连撞三人,我个人的观点是认为,即使加上自首情节,也无法构成酌定从轻的依据,毕竟,药家鑫所犯的,实属罪大恶极。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可以说是一个反面的例子,这种牺牲掉个案正义的做法,是以血的教训来维护将来更大范围的公平,做法虽有争议,但公众完全可以接受。因为,未来的程序正义,受益者是每个美国公民。
   而药家鑫案件,如果仅以一个优秀人才作为免其一死的理由,那正如有网友评论,“药家鑫不死,下一个死的就是我们”。
   朱苏力教授2003年曾经在讨论“刘涌案”的一片文章中,较为隐晦的谈到“主流民意与司法正义”的冲突问题,当时读到时,我比较认同“司法正义”应高于“主流民意”。而此案,我觉得动静闹到比“刘涌案”还大,实属意外。我相信,对于药家鑫案,“主流民意”与“司法正义”是不冲突的,并且实现这种正义所付出的代价也是不昂贵的:毕竟,少了一个会弹钢琴的“好学生”,对全社会而言,算得了什么。
   对该案结果,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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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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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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