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市管理者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
当年震惊天下的小贩“刺死”城市管理者案,二审定谳。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当事小贩之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故意行凶,持刀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依法严惩。笔者未得此案审理之详,或许不能多言。不过,针对这样的案件,却有感慨。假如,“小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能够存在正当防卫……
若此,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城市管理者队员粗暴“执法”,滥用“职权”,非法殴打、伤害小贩,小贩无奈自卫,就算给城市管理者造成伤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小贩的伤害行为,都完全有可能不必负责任。
这样的假想,并非笔者惟恐天下不乱,而是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核心的问题,便是城市管理者部门的“权力”谁来制约?城市管理者队员的粗暴、非法伤害行为,谁来救济?
制度的设计,城市管理者部门作为go-vern-ment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务。换言之,城市管理者们的“权力”,名出go-vern-ment授权,实则为法律赋予。因此,其所有行为,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也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如果其有违法之处,也必须被依法惩处。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无论如何,城市管理者天然地处于go-vern-ment一方,拥有更多的资源,也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小贩们及其他被管理者天然地处于弱势一方,许多现实的冲突,往往就很自然地变成了“执法”与“抗法”的问题。以公共管理的名义,那些被管理者便被“名正言顺”地放在了“非法”的位置……
在夏俊峰案中,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细节: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
法庭为何不允许这些证人到庭作证?是否案件背后,有别样的隐情?这些东西,无法不让人猜疑。事实上,类似的案件还很多,比如,在“强拆”问题上,go-vern-ment或者拆迁公司天然地处于“执法”位置上,假“公共管理”的名义,许多现实的冲突,特别是拆迁方所实施的非法、暴力活动,便被悄然掩盖。而被拆迁方维护自身权利的努力,就很容易被异化成“暴力抗法”的内容。于是,“是非”立时有定论,但真实的情况呢?
如果“小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能够有“正当防卫”,这除了是捍卫“小贩”天然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效的私力救济,更是给所有“执法者”提个醒,法律大如天,任何人都不许簪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