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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被误读的“网店百万税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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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7-01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等。据媒体报道,在武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
媒体和网民对此事议论纷纷,有媒体将之解读为要向网店征税的前奏,惊呼对网店征税的时代终于要来了?
然而如果稍微了解一下背景知识,就会发现,所谓“网店百万税单”事件其实是一个被误读的新闻事件。被追缴税款的“我的百分之一”虽然是一间淘宝网店,但同时也是一家在工商局登记过的正规电子商务公司,而且规模还不小,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2011年还有望获得IDG近千万美元的注资,它是一家网店,更是一家经营性企业。税务机关向经营性企业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天经地义,没必要因为它披了一张电子商务的皮而惊诧莫名。
关于是否要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问题,在中国已经讨论好几年,根据现行政策,经营性企业在网上交易是要交税的,比如联想要在淘宝商城销售其生产的电脑,自然要依法纳税;但个人网店是否要被征税,则尚无定论,这也是为什么武汉网店百万税单会传奇私服引起网民的广泛议论,误读之下,人们唯恐对个人网店的征税之门从此开启。
从理论上讲,只要存在经营和利润,互联网交易就应该被纳入国家税收的整体框架之下。电子商务以及网店的活力绝不是建立在逃税的基础上,那些认为被征税后开网店就会变得无利可图的观点也是对电子商务的误读,即便被课税以后,由于比传统商店更快捷、方便、直接以及低成本,网店依旧拥有巨大生存优势。
但问题是现实永远要比理论复杂得多,在互联网上确实存在着大量的交易,但却未必都是商业活动,很多网友只是在互联网上处理旧货、互通有无,主要是为了共享而不是盈利乃至谋生,对这种情况,就不应课税,或者至少不应以传统的企业标准课税。这就好比政府不应对小区邻里之间的小额交易课税的道理一样,而且现实中政府一般也不具备这种征税能力。
在企业经营和个人之间,还有大量的小型网店,它们虽然也在从事经营活动,但业务总额却极为有限,利润也仅够家庭维生而已,对这种情况是否也应课税呢?从理论上讲当然应课税,但从互联网现状以及中国国情来看,却不应该课税。作为一种新生的先进生产力模式,政府应该从政策层面鼓励电子商务和互联网购物的发展,只有现在通过免税放水养鱼,未来才可以收获十倍百倍的利益;再者,中国目前正面临着就业难,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社会难题,通过免税或税收优惠鼓励群众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或创业,也更符合和谐社会的建立。
2010年中国税收收入完成77390亿元,增幅约达22.64%,已经连续增长十几年,在这一现实下,依法对电子商务企业征、追缴税款无可非议,但实在没必要急于将大量个人网店纳入征税计划。对亿万个人网店征税,不仅是个税收监管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它关系到大量在互联网上谋生存的升斗小民的钱袋子、米袋子,从1983年开始,中国人工资收入占GDP比例已经连降了二十几年,中国人的税负痛苦指数在全球也是名列前茅,为老百姓的钱袋子、米袋子计,何妨在税收上对个人网店再宽泛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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